法律责任:监管不力也会违法
蓝天宇
“首次规定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方式,使其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近年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相关规定及措施,散见于各项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规定》作为我国首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部门规章,旨在通过建章立制促进职能转变、改进作风,落实国家节约优先战略,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更为重要的是,《规定》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面的法律责任,约束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首次从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方面,规定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方式,使其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有所作为又不胡作为,将有效保障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尽管法律责任在整个《规定》中仅有一章,但其意义极为重大,内涵也极为丰富。
在责任主体方面,法律责任针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范了行为,要求其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标准,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恪尽职守,严把节约集约用地关。而在法律责任分类上,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严格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管义务,可以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甚至免职的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预防和威慑作用。
与此同时,在法律责任的内容方面,《规定》也进行了详细列举,从责任角度强调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义务。比如,在供地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把好准入关。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相关用地政策,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以及绿地率控制性指标等进行严格审查,超过控制标准或者不符合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供地。同时,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时,要求必须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方能供地;对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明确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