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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告状结局:800天+1690万 1个附加条款葬送22亿
发布时间:2013-06-20 来源:南方周末 点击率:4898

“1690万买知情权”

  中烟总公司作出否决批复,耗时超过2年。但这个批复期限,恰是目前法规的空白之处。

  在签订股权协议之后,两年间,陈发树多次发函催促红塔办理白药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红塔的回复很简单:“正在等待上级单位审批。”

  这样的回复显然不能让陈发树满意。按照双方签订的条款,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批准,“甲方(云南红塔)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但两年间,陈发树没有得到通知,他为股权转让所支付的22亿元也没有退回。

  红塔方面的态度让陈发树走上了“秋菊打官司”式的维权之路。陈后来在起诉书中说,“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红塔)对原告要求履行合同的急切心情不闻不问、不理不睬,在不得不回函时又轻描淡写,这哪里是本应模范遵守诚信原则的大型国有企业?”

  而在陈发树焦虑等待的800天时间里,红塔方面到底出了什么状况?为了知道这个答案,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将云南红塔集团告上法庭。代价是向法院缴纳1690万诉讼费——新华都人士将此形容为“1690万买知情权”。

  “起诉时我们都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审批被卡在哪个环节,直到法院组织质证时,才知道障碍在哪里。”陈发树代理律师、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庆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据李庆律师介绍,2012年3月15日,他在云南高院安排下与云南红塔方面交换证据,这才发现:云南红塔上级单位云南中烟早在2009年12月2日就已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而中烟总公司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也就是说,从云南中烟请求批复到中烟总公司的否决批复,耗时超过2年。

  但在目前的股权转让法规中,对于二次审批的时间期限规定缺失。《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但是,当国企与拟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国资监督机构批复的时限是多少,《暂行办法》却未作规定。

  有法律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指出:“中烟巧妙利用了这个规定上的漏洞,在776天之后才批复,并无违规。人们只能从道义上谴责这种拖沓、低效的官僚作风。”

  而中烟总公司是否是国资监管机构,是双方分歧之处。由于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中烟总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李庆律师解释:“在民事诉讼的时候,对方会用其行政身份来抗辩;我们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候,对方又说自己是个民事主体。”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陈发树向中烟总公司“讨说法”过程中,这位福建首富也遭遇了求告无门的种种困境。

  比如,2012年4月和5月陈发树分别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中,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函所盖公章是“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这意味着是把陈发树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和人民信访画上等号,轻描淡写地就打发了。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也让陈发树身心疲惫。据一位与陈发树关系密切的福建企业家透露:2012年4月儿子的婚礼,陈发树姗姗来迟;在婚礼现场,陈也是神情恍惚,并未挨桌向客人敬酒;看得出,他还在为官司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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