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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霖:狱中像狗一样活着 国企高管第一大冤案?
发布时间:2013-06-03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点击率:3776

(二)“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然而,就在陈九霖和他所掌控的中国航油发展至事业高点之时,无形的命运之手仿佛再次推了他一把。只不过,这次是手心朝下。

  2003年下半年,中国航油从石油现货贸易转而进入期权交易市场。经查实,早在1990年代末,中国航油就已涉足石油期货市场。而且,2001年12月6日中国航油在新加坡上市时,《招股书》上还将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明确列为业务之一。据称,在当时的多次期货交易中,中国航油玩得不算大却多有甜头,而且从未吃过败仗。

  可没想到平静之后的风暴却爆发得如此迅猛。2004年,中国航油资金链断裂,在石油期货上亏损5.5亿美元。当年11月29日,公司开始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令,作为公司总裁的陈九霖则在事发后被中止CEO职位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他于当年12月1日被调回国内担任如今世界500强企业的航油集团任副总经理,分管海外业务。

  为了妥善解决此事,并且免得更多人受到牵连,当年12月8日,陈应新加坡交易所的要求,主动回到新加坡协助调查。

  在机场,陈九霖扔下一句话:“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甚至还编了两首打油诗,抒发自己内心的感受:“纵有千千罪,我心坦然对,一心为大众,失误当自悔。”“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还。人生终有不归路,何须计较长与短。”

  此时的他,早已对自己未来的结局有了预判,甚至对新加坡的监狱都做了充分的了解。只不过,他依然期许新加坡的调查或许能还他一个清白:中国航油的亏损不是他一个人的错。

  可是,形势的严峻还是出乎了陈的预料。据陈九霖向中国新闻周刊网记者回忆:“我一到新加坡机场,就被当地的便衣逮捕了。他们没有出示逮捕证,没有对我进行调查,就直接给我一个人戴上了手铐。”

  被抓之后,问罪的矛头纷纷向陈一人投来,国内媒体开始不断“挖角”,称陈只顾个人荣誉,不顾国资安危,甚至有人向对正在看守所内的陈发出“民营企业家们面对巨大债务都会选择自杀,陈九霖给国家造成了5.54亿美元的亏损,为什么不自杀”的诘问。

  陈九霖激愤地反驳:“难道自杀就是承担责任,我这样活着就是逃避责任了吗?自杀恰恰是逃避责任的表现。”

  “为什么是我?为什么事情会弄到这种地步?”没有料到会出现这种结局的陈,开始想办法自证清白,先后两次筹集巨款寻求保释,第一次是12万新加坡币,第二次是200万新加坡币。此间,他还要时不时地被抓进去“协助”调查。

  据陈回忆,2005年底,新加坡方面开始跟他谈判,威胁称假如不认罪,就会被判十年或是十年以上,如果认罪,就可能判个一年或者半年。

  陈不认。

  2006年1月,新加坡方面发出最后通牒:现在认罪还来得及,只要认罪,就判刑两年,不认罪,就可能十年或者十年以上。

  陈回应,我没罪。

  2006年3月初,律师突然给陈打电话,称事情不妙,公司财务总监“招供”,为了撇清自己与这件事的关系,他把所有罪责都推到了陈身上。

  对此,陈没有回应。

  后来,陆续有其他人表示“认罪”,形势对陈越来越不利。可陈九霖依旧没有听律师的劝解,甚至提出要请英国的皇家律师来打官司。当时,对方要价70万新加坡币,约合385万元人民币,但陈当时的账户已全部被冻结,朋友也不便出手援助,毕竟他是在跟新加坡官方打官司。况且,新加坡是否批准英国的皇家律师来打官司,也是个未知数。

  这之后,各方面的压力蜂拥而至,身边的所有人都在劝陈认罪。而且,新加坡有关方面也给证人施加压力,致使对陈有利的证人接连拒绝出庭。更现实的问题是:他已经没钱再耗下去了。

  于是,陈被迫认罪。上庭之前,他在《辞职书》上表明心迹:“在这件事情上,我承担了比任何人都大的责任,受了比任何人都大的苦难。即使如此,我无怨无悔。如果这样能证明我是一个负责任的人、无私利私心的人,如果能使别人得到解脱,也值得我这么去做。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可在法庭上,面对指控书上的错误指控,陈又没忍住,犀利指出了指控书上的各种事实错误……新加坡方面最终接纳了陈的质疑,可陈的代价是,本来很可能会被判两年,最后却被判了4年零3个月,外加33.5万新加坡元的额外罚款。

  “你后悔吗?”中国新闻周刊网记者问。

  “不后悔。”陈说。

  “为什么?”

  “原则性问题不能妥协。而且,我也不是冲动,我就是坚持事实。”

  陈九霖最后被判刑的原因是股东售股拯救公司和公司没有向交易所呈报亏损。但直到今天,陈依旧对这个“小黑点”耿耿于怀。

  在新书《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他如此控诉:

  “新加波当局的法律文件,言之凿凿地称我本人‘恶意扰乱新加波金融秩序’,这纯属是为了自圆其说,于法无据。首先,作为一个正常人,我恶意扰乱新加波金融秩序的犯罪动机何在?利益驱动何在?其次,作为仍在职的公司主要负责人,谁愿意所任职的公司出现亏损呢?更何况,中国航油是我本人一手打造的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售卖中国航油股票筹资补交交易保证金,是母公司层面集体决策的结果,根本不是我的个人行为,为何将刑事责任强加于我个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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