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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款收购(涉及政府平台,大型企业)

企业之间的应收款往来可以由资金提供方暂时收购持有,届时期满仍需企业回购,包括政府工程应收款。

二、银行贷款、代持

因贷款到期无法还贷,经贷款银行同意,可由资金方代为先期还贷,利息重新计算,期限一年,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可顺延。无法还贷还可以由资产提供方收购。

三、不良资产收购(银行贷款到期未归还)

四、为国资、地方政府融资增信或担保并远期回购

五、担保业务(特别集群担保)

由多家企业联保向银行贷款,根据企业资产的总量,由资金提供方进行担保。

六、地方债、企业债

净资产20亿以上,赢利覆盖可以贷款10%。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七、信托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八、基金

九、金融租赁

(1)、直接融资租赁业务

(2)、售后回租业务

(3)、厂商租赁业务

(4)、经营性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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