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款收购(涉及政府平台,大型企业)
企业之间的应收款往来可以由资金提供方暂时收购持有,届时期满仍需企业回购,包括政府工程应收款。
二、银行贷款、代持
因贷款到期无法还贷,经贷款银行同意,可由资金方代为先期还贷,利息重新计算,期限一年,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可顺延。无法还贷还可以由资产提供方收购。
三、不良资产收购(银行贷款到期未归还)
四、为国资、地方政府融资增信或担保并远期回购
五、担保业务(特别集群担保)
由多家企业联保向银行贷款,根据企业资产的总量,由资金提供方进行担保。
六、地方债、企业债
净资产20亿以上,赢利覆盖可以贷款10%。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七、信托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八、基金
九、金融租赁
(1)、直接融资租赁业务
(2)、售后回租业务
(3)、厂商租赁业务
(4)、经营性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