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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锡山区委办公室 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山英才计划”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7 点击率:2292

锡办发〔2017〕74号

 

中共锡山区委办公室 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山英才计划”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党工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由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乡土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文化和体育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农林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教育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共14个“锡山英才计划”相关实施细则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期一年,请遵照实施。

  

中共锡山区委办公 室

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更大力度集聚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的人才团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第一条 在物联网、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新创业或开展短期合作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团队。

第二条 在我区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中急需紧缺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锡创新创业的国家、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相同层次的海内外领军型团队。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由1名团队带头人、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均与依托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核心团队成员须在我区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团队带头人入选后须继续任职3年以上,2名以上核心成员每年在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一)顶尖人才团队

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须为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相同层次其他顶尖人才,核心成员至少有2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创业顶尖人才团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已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注册年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生物医药等产业可适当放宽)。

(2)团队带头人在单位持股比例应当不少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且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

(3)单位前期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已获得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或发改委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经备案的创投或风投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到位出资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或获得过政府引导的股权融资3000万元以上。

2.创新顶尖人才团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来我区半年以上、3年以内。

(2)团队带头人年薪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3)依托单位在创新顶尖人才团队引进后,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获得过地区(或主管部门)无偿资助300万元以上或获得过经备案的创投或风投机构到位出资参股3000万元以上。

3.短期合作的顶尖人才团队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短期合作方式以契约方式与依托单位进行合作,合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领军型团队

领军型团队带头人为国家、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或者是我区急需紧缺的相同层次人才,核心成员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

1.创业领军型团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已在锡山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注册年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生物医药等产业放宽至5年以内,2017年申报创业领军型团队的单位注册日期可追溯至2014年1月1日)。

(2)团队带头人在单位的持股比例应当不少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实际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3)单位实际投入300万元以上。

2.创新领军型团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现(拟)担任引进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2)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经费投入,立项后须在项目执行期内继续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非政府财政性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3)团队带头人年薪不低于50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五条 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申报书,根据申报公告要求填报。

(2)团队组成人员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明(海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报前在锡缴纳社保或纳税的证明,个人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及所获重大奖项、担任重要职务证明材料;申报对象为高校或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的须提供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在职或离岗创业合同(协议);各板块(包括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和各镇<街道>)引进性资助文件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凭证;关于申报项目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以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和出资(或认缴资本)资料、验资报告,报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当年注册的除外)、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保证明等资料;各板块(包括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各镇<街道>)引进性资助文件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凭证。

(4)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对象所在板块包括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各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板块党(工)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区科技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按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团队、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局与入围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由区科技局负责另行拟定),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对我区产业急需紧缺的顶尖人才团队可按“一事一议”办法认定。

四、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评审确认的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顶尖人才团队

对评定为顶尖人才团队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确定扶持政策。

(二)领军型团队

对创业项目:

1.视领军型团队创业项目的前期投入、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综合专家评审的结果,对创业团队分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上述资助,原则上最高均不超过创业团队在创办企业时所投入资金总额。区科技局与创业团队所在企业、企业所在板块三方签定协议,明确奖励性的资助资金使用方向、预计产生的成效和考核任务,资助方式为分两年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总额的50%,第二年,经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领军型团队创业企业入选三个自然年内(含入选当年),企业运营收入超10000万元、8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补贴。

3.对领军型团队创业企业优先提供信用贷款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

对创新项目:

按照实际给付创新团队劳动报酬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引才薪酬补贴,分两年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总额的50%,第二年,经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板块要加强对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的管理,每半年向区科技局上报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项目发展情况。区科技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1.《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带头人条件范围》;

2.《各板块党(工)委推荐表》。


附件1:

 

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带头人条件范围

 

一、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以下奖项者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

2.担任以下国家级学术机构的院士

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等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3.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4.近10年内担任过“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

5.担任过以下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会士(Fellow)

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英国电气工程师学会(IEE)、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美国物理学会(APS)、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美国航天航空学会(AIAA)、英国皇家化学会(RSC)、国际儿科肿瘤协会(SIOP)、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CPID)、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FOS)、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WSCTS)。

6.担任过以下世界知名大学校长、副校长

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内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二、领军型团队带头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等。

2.近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3.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4.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高级成员(fellow)。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教授、副教授。

6.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

7.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附件2:

各板块党(工)委推荐表

团队类别

 

团队情况

团队带头人

姓名

 

出生年月

 

国别

 

获奖(入选)情况

 

获奖(入选)时间

 

技术

领域

 

占股比例(年薪)

 

职务

 

任职

时间

 

核心团队人员

姓名

 

学历(职称)

 

职务

 

姓名

 

学历(职称)

 

职务

 

姓名

 

学历(职称)

 

职务

 

依托单位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

资本

 

地址

 

人才团队项目简介(团队、企业、投入、获社会资本或地区支持和项目情况)

 

推荐意见

 

 

           党(工)委盖章

                                       年    月    日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对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区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并能产业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且在创办企业中占股不低于30%,来锡山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申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入选后能连续在我区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为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研成果。

3.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引领我区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

4.个人担任所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 万元,个人实际出资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5.创办企业应为在锡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成果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缴纳社保,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时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6.未获得过市级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资金支持,或与获得过市级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企业已不存在人事及股权方面的关联,特别优秀的项目除外。

7.优先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落户所在地(园区)先期给予创业资金扶持的人才。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二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三条 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申报书,根据申报公告要求填报。

2.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明(海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报前在锡缴纳社保或纳税证明;个人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及所获重大奖项、担任重要职务证明材料;申报对象为高校或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的须提供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在职或离岗创业合同(协议);关于申报项目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以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和出资(或认缴资本)资料、验资报告,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当年注册的除外)、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保证明等资料;各板块(包括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和各镇<街道>)引进性资助文件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凭证。

4.企业未获得市级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资金支持的承诺书,以及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四条 申报对象所在板块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科技局书面推荐。区科技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按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局与入围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由区科技局负责另行拟定),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支持政策

第五条 经评审确认的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视创业项目的前期投入、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综合专家评审的结果,对创业领军人才分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上述资助,原则上最高均不超过创业人才在创办企业时所投入资金总额。区科技局与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企业所在板块三方签定合同,明确奖励性的资助资金使用方向、预计产生的成效和考核任务,资助方式为分两年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总额的75%,第二年,经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25%)。对特别优秀的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2.创业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入选三个自然年内(含入选当年),企业运营收入超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贴。

3.对获评A、B、C类的自主创业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每年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或无偿提供300㎡、200㎡、100㎡创业载体。

4.对创业领军人才创业企业优先提供信用贷款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板块要加强对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科技局上报领军人才发展情况。区科技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对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我区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我区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一般不超过75周岁),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其他重大科研成果,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3.近两年引进到我区,入选后能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其他同等级别职务,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

4.每年纳税薪金不低于30万元。

5.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个人在企业中有资金投入或拥有股份的人才,企业高薪聘用和全职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计划”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市“太湖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等市级以上人才创办。

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服务外包企业。

3.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4.获得过省以上有关部门、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的企业。

5.已在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三条 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四条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人的基本学历资历证明;

2.申报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报人按月缴纳个税的记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支付申报人薪酬的有关凭证;

6.企业对申报人的评价意见;

7.企业对申报人项目推进情况的证明材料;

8.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9.公告上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对象所在地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人社局书面推荐。区人社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按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评审确认的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引才奖励:给予企业每引进一名领军人才2万元的引才奖励。

2.薪酬补贴:在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予领军人才薪酬补贴,具体标准为:纳税年薪为30万元-40万元(含)的,每月补贴1000元;纳税年薪为40万元-50万元(含)的,每月补贴2000元;纳税年薪为50万元以上的,每月补贴3000元。在人才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年末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拨付,连续补贴三年。

第七条  经无锡市认定的企业柔性引进“海外星期天工程师”,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锡山英才计划”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板块要加强对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人社局上报领军人才发展情况。区人社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军人才发展情况

第十条 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对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由我区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引进、培育,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并在相关技术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大国工匠”。申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锡山区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引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55周岁),近两年引进到我区。

2.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同等技术水平,且在企事业单位技能岗位工作3年以上,能够独立或在引进单位支持下牵头提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和业绩。

3.符合我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来锡山后仍从事技能工作,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4.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已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

5.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从到我区工作次月起,每年纳税薪金不低于12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二条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2.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3.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4.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5.在相关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大国工匠”。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三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引进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可由其所在单位或直接向区人社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锡山英才计划”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三份;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

3.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技能水平资格认证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薪酬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5.获得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表彰等证明资料;

6.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技术技能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证明材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相关出入境记录;

9.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技能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对我区企业职工当年度通过各类技能培训获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申请补助资金时提交以下相关申请资料:

1.培训后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与本区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3.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区人社局发布评审公告,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2.申报人才所在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所在板块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人社局书面推荐。

3.区人社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

5.资金拨付根据《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支持政策

第六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引才奖励:经评审认定,每引进1名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引才奖励。

2.薪酬补贴:在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予领军人才薪酬补贴,具体标准为:纳税年薪为24万元-36万元(含)的,每月补贴1000元;纳税年薪为36万元-48万元(含)的,每月补贴2000元;纳税年薪为48万元以上的,每月补贴3000元。在人才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年末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拨付,连续补贴三年。

3.技能奖励:对当年度通过技能培训获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锡山英才计划”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政策的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八条 各板块要加强对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人社局上报领军人才发展情况。区人社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高技能人才发展情况。

第九条 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风险投资、科技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引进的,为企业在资金筹集、战略计划、技术转移、信息咨询、生产业务、财务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上市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的高端攀升,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有制定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须在锡山区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相关行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需要满足的基础条件如下:

(一)风险投资、科技金融

申报人须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金、创投、私募股权4年以上,近三年管理资产平均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收益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5年以上;

3.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教学研究12年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二)法律服务

申报人须执业满8年,且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3年或合伙人5年以上。在法律服务业的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承办过3起业内公认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或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律师岗位上贡献突出,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和表彰;

2.在工作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大会上发表、交流、获奖论文1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或专业学术大会上发表、交流、获奖论文3篇;

3.在本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管理经营能力强,所管理的团队在人员、业务等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申报人近三年个人业务年平均创收300万元以上,或带领的团队年平均创收500万元以上,或带领的律师事务所年平均创收1000万元以上。

(三)财务会计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大所的合伙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在国内知名审计软件公司工作3年以上,具有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能力,能实现审计流程、管理规程等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2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在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3年以上,从事管理会计咨询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职业诚信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承担过执业民事责任,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申报人创办的机构至少达到3A所的标准,或外地来锡山创办的机构其总所达到全国百强所的标准,具备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规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四)人力资源服务

申报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工作5年以上,业内声望较高;

2.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

3.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4.熟悉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并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通晓行业国际规则,能够引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申报人创办的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知识产权服务

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中知识产权服务类人才;

2.中国知识产权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

3.中国星级专利代理人;

4.被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评为知识产权优秀代理人;

5.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6.美、日、韩、欧盟等发达国家代理机构合伙人。

申报人在锡山工作形态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组建3人以上团队在锡山创办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2年以上,其中其他团队人员具有全国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

2.被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合伙创业,担任总经理或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2年以上。

申报人的团队人员每人年均服务我区企业10家以上,为每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代理或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三条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实行常年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四条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人的基本学历资历证明、资质许可等相关资料;

2.机构注册资料、合伙人或股东的有关文件;

3.申报人的社保或纳税记录;

4.机构纳税、获奖、服务本地客户的相关资料;

5.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公告上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对象所在地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人社局书面推荐。区人社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可参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评审确认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根据所创办机构或合伙创业所在机构的业绩,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分别按10万、8万和5万三个等次获得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入围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锡山英才计划”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地区要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人社局上报领军人才发展情况。区人社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军人才发展情况。

第十条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乡土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加强对乡土人才的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乡土人才是指扎根和活跃在民间传统工艺、现代实用技术、古建园林技艺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善于开拓创新的经营能人、拥有一技之长的生产能手,条件如下: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且有较高声誉,身体健康,从事本技艺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技能技艺水平达到或者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主要包括:有特殊手艺的民间艺人;在农村中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业绩突出的种植、养殖能手;在基层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的农村技术骨干。

在传承传统技能技艺、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的社会贡献较大、现行职业资格目录难以界定的传统技能技艺领军人才,经审核确认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二、申报及评定程序

由各镇(街道)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动、申报、推荐;鼓励个人自荐申报,自荐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自荐申报资料。

(一)申报受理

乡土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人综合材料。需提供2000字以内的申报人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在“三带”方面所发挥作用的证明材料和事迹简介,加盖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印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2.《无锡市乡土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

3.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

申报人才按要求向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区人社局。区人社局会同区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估。

(三)集中送审

对照当年度省、市乡土人才评选要求和标准,组织通过区初审的申报人员进一步完善材料,并推荐其参加省、市乡土人才评审。

(四)资金拨付

对已入选的乡土人才及拟拨付资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资金拨付根据《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支持政策

1.乡土人才经省或市评审通过后可享受最高3000元的一次性津贴资助;

2.对经无锡市评审通过的“无锡市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创办单位,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1.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锡山英才计划”乡土人才政策的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2.各地区要加强对乡土人才的摸排和培养,每年向区人社局上报乡土人才发展情况。区人社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乡土人才发展情况。

3.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个人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五、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对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2.具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知名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工作经历,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3.在引进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规模以上企业技术、营销、财务、法律、投资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职务;

4.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在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方面成绩显著,对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5.在企业全职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6.突出重点领域引才方向,优先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领域引进的在锡落户发展、交纳社保的人才;

7.每年纳税薪酬不低于24万元。

第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当在锡山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纳税、诚实守信的各类企业。重点支持无锡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中明确的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三条 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自无锡市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入围公告发布后组织申报,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企业法人代表不参与申报遴选。

第四条 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无锡市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入围公告;

2.锡山区企业引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申报表;

3.引进企业与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4.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在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知名企业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6.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在锡房产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交纳社保和个税申报表;

7.引进企业出具的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对企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证明材料;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对象所在地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经信局书面推荐。区经信局对推荐人才入围无锡“太湖人才计划”情况及每年纳税薪酬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评审确认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引才奖励:每引进一名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引才奖励。

2.薪酬补贴:纳税年薪为24万元-36万元(含)的,每月补贴1000元;纳税年薪为36万元-48万元(含)的,每月补贴2000元;纳税年薪为48万元以上的,每月补贴3000元。在人才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分年度一次性拨付,连续补贴三年。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锡山英才计划”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地区要加强对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经信局上报领军人才发展情况。区经信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军人才发展情况。

第九条 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对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主要是指在电子商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的高端攀升,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有制定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的高层次人才。具体条件:

1.电子商务中高端技术管理人才须有3年以上电子商务领域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行业内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能够从事电子商务生态圈价值链中高端业务的技能型、管理型以及复合型人才;

2.电子商务中高端技术管理人才须在我区大中型电子商务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或为企业技术骨干,且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电子商务中高端技术管理人才,经培训后当年或次年获得电子商务领域相关资质证书,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二条实行常年申报,按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锡山区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申请表;

2.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申领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补贴申请之日的合同在有效期内);

6.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经社保系统打印盖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申报指南上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申报对象所在板块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商务局书面推荐。区商务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参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支持政策

第五条经评审确认的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根据所创办机构或合伙创业所在机构的业绩,给予个人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入围无锡市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的,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锡山英才计划”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板块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商务局上报电商中高端人才发展情况。区商务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对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进行评选扶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申报对象为我区辖区范围内企业引进或培育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和具有相应技能资质证书的中高端技术人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人才所在企业需从事向境内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外包业务;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2.已按国家、省、市、区规定要求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3.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是指在服务外包发展领域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人才,管理经营能力强,所管理的团队在人员、业务等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包括在以下5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1)入选国际服务外包协会全球服务外包100强;

(2)入选“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

(3)入选“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

(4)企业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1000万美元;

(5)企业年度承接国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4.服务外包高端技术人才是指获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紧缺的国际软件测试工程师认证 ( ISTQB )、思科资深网络架构师认证设计师(CCA Cisco  Certified Architect)、思科认证网络专家(CCIE Cisco Certified InternetWork Expert)、甲骨文Oracle认证大师(Oracle Certified Master)、甲骨文Oracle SOA基础实践(Oracle SOA Foundation Practioner)、甲骨文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OCP)、NTT DATA公司专有框架架构师认证TCP(architect)、NTT DATA公司认证高级资格P-CDP(senior以上)、德国SAP 顾问-模块、服务业黑带认证Service LSS Black Belt等10种证书;

5.服务外包中端技术人才是指获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紧缺的甲骨文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员(OCA)、思科认证网络高级工程师(CCNP 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微软认证(Microsoft)、亚马逊公司旗下云计算服务平台(AWS)、美国SUN公司认证(sun)、NTT DATA公司专有框架程序员证书TCP(programmer)、NTT DATA公司认证初级资格P-CDP(associate)、IT基础架构库(ITIL)、日本intra-mart公司专有认证(Intra-mart)、IBM公司WebSphere Commerce V7.0应用开发等10种证书。

第二条 中高端人才的条件

1.人才须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人才须具有2年以上在本职业相关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经历,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等难题,取得明显的成果和业绩。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三条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实行常年申报,按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申报对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锡山区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及中高端人才申请表;

2.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及中高端人才申领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相关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补贴申请之日的合同在有效期内);

6.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经社保系统打印盖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申报指南上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申报对象所在板块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商务局书面推荐。区商务局对推荐申报人才进行初审,通过后可参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评审确认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给予个人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入围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的,按照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锡山英才计划”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地区要加强对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及中高端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商务局上报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及中高端人才发展情况。区商务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文化和体育人才申报评审

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加强高层次文体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文体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文体领域德艺双馨、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图书文博、体育等门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的名人(体育类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标准)。

第二条 引进和培养文化艺术名家。从事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开创性成果,并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门类业务评比最高奖项,积极参加公益性文化为民活动,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权威和知名度。

第三条 引进和培养文化艺术高层次人才。从事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曾获得文化部群星奖荣誉称号或获得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物局等部门设立的省级文化类奖项一等奖(金奖)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引进和培养体育高层次人才。承担锡山体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领域的高级技能型体育专门人才,具有独立策划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交等为目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的经验,担任国家队主力队员或者培养出全运会前三名的主教练。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文体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由所在单位或申报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申报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审核评审。区文体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审核,在此基础上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三、重点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评审新引进的文体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政策:

1.安家补贴。在锡山区购房用于自住,给予5-10万元安家补贴:正高(海外博士)10万元、副高(国内博士和海外硕士)5万元,依据本区的购房合同,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后分5年等额支付。

2.薪酬补贴。引进的文体高层次人才可按月领取薪酬补贴:正高(海外博士)3000元、副高(国内博士和海外硕士)1000元,期限为3年。

3.购车补贴。在锡山区购车,给予5-10万元购车补贴:正高(海外博士)10万元、副高(国内博士和海外硕士)5万元,分两年等额支付。

4.成果奖励。对当批次锡山文化艺术名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锡山文化艺术重点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进的高层次体育教练员担任主教练期间获得省运会金牌奖励1万元,引进的高层次体育教练员向省级队伍输送一级运动员1名奖励5000元,输送二级运动员1名奖励3000元。

四、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锡山英才计划”社会事业(文体)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文体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文体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文体局上报高层次人才发展情况。区文体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发展情况。

第十条在评审和扶持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各类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发现工作状态不正常、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终止扶持、停止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农林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加强高层次农林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农林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养,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党的“三农”工作方针,愿意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具有强烈的学农、爱农、献身农业的爱岗敬业精神;在学科研究中有较高成就,在技术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引进的农林人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重点引进以下三类人才:

1.农业管理类人才。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法律法规咨询、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等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农业技术推广类人才。从事林业、园艺、水产、畜牧、植保、农机等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技术水平,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或获得过市级(含)以上技术推广奖项,具有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农业信息复合型人才。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农业电子政务、农村信息进村入户等农业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具有农业类专业背景,精通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具有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二条 单位申报。农林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用人单位为拟引进的农林高层次人才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评审及认定。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区农林局对个人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区人社局审核,审核同意后组织评审认定,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开展农林人才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确定,并按照《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资金拨付。

第四条 区农林局引进人才时,如单位无空余岗位的,由区人社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特设岗位,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

三、重点支持政策

第五条 经评审新引进的农林人才可享受下列政策:

1.安家补贴。在锡山区购房用于自住,给予5-10万元安家补贴:正高(海外博士)10万元、副高(国内博士和海外硕士)5万元,依据本区的购房合同,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后分5年等额支付。

2.购车补贴。在锡山区购车,给予5-10万元购车补贴:正高(海外博士)10万元、副高(国内博士和海外硕士)5万元,分两年等额支付。

3.区农林局引进的人才,与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后,工作两年(含试用期)后,根据工作业绩可享受中层副职待遇,5年(含试用期)后,根据工作业绩可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四、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锡山英才计划”社会事业(农林)人才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农林人才的管理,每年向区农林局上报高层次人才发展情况。区农林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发展情况。

第八条 强化信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并视情况追回政府补助资金,并进行公告。

1.在申报材料和买房、买车等方面申报补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引进的人才未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取消当年及以后年份的支持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于更高层次的现代农业领军型人才,可由区农林局会同区人才办等部门在年龄、学历等申报条件以及支持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强区,根据《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以下简称《英才计划》)精神,设立锡山区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是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英才计划》所确定的各类人才(或引才企业)或项目的奖励、扶持的资金,以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引导,注重公开公平。整合我区现有各项人才政策,切实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政府在人才政策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引进人才。

二是坚持聚焦重点,注重项目绩效。围绕我区优势和重点扶持产业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通过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兑现扶持资金。同时,根据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人才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三是坚持事责统一,形成上下联动。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兼顾板块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调动区、镇积极性,整合两级政府财力,增强扶持力度,形成合力,促进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区人才办牵头管理区人才资金,负责测算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审定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经费,汇总提出下年人才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预算草案,经区人代会批准后执行。加强对本部门所使用资金的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负责对所使用资金情况信息公开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英才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的评审工作,组织产业研究院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相关扶持资金测算,并及时上报区人才办。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区人社局根据《英才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组织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和乡土人才等人才(或引才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组织企业专技人才、年轻人才评审或认定,受理博士后工作站建站与人员进站、人才购房购车补贴审核,负责相关扶持资金测算,并及时上报区人才办。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区商务局根据《英才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组织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和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中高端人才评审工作。负责相关扶持资金测算,并及时上报区人才办。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区经信局根据《英才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或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相关扶持资金测算,并及时上报区人才办。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区教育、卫计、文体、农林等部门根据《英才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组织社会事业人才或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相关扶持资金测算,并及时上报区人才办。做好各相关专项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英才计划》中除上述业务部门牵头负责的人才或项目外,其余扶持项目由区人才办负责做好相关评审、经费测算,资金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牵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三、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英才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确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经各相关部门评审、认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英才计划》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2款涉及的扶持资金按《英才计划》第25条规定渠道和方式操作。

四、执行流程和管理

第六条 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人才扶持政策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人才及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公告要求,及时向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对象或项目只能选择一类领军人才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九条 通过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的支持人员或项目,报区人才办汇总、审定,审定的项目按规定公示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五、资金预算和拨付

第十条 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人才引育目标,政策落实要求,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下半年测算下一年度人才资金专项预算,提出年度人才资金相关明细预算,报区人才办。

区人才办对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明细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统筹资金,突出重点,提出年度人才资金专项预算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后,列入区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由区财政局预留掌握。

第十二条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对人员和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由区人才办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申请专项拨款,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将核定经费签发各业务主管部门,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到相关单位或个人。

有关扶持经费涉及开发区、商务区承担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资金使用管理主体应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我区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区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人才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获得人才资金扶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并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人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或个人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单位或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单位或个人5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人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获得人才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开发区、商务区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无锡市锡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锡科人领〔2007〕1号)同时废止。

医疗、教育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加强医疗教育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入选“锡山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按照无锡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卫生服务保障

1.提供快捷就医通道。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专人和专用联系电话(含夜间),“锡山英才”就诊前通过电话联系,提出服务要求,由医疗卫生机构帮助完成预约挂号;医疗卫生机构为“锡山英才”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以及快捷结算服务。

2.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人引导就诊,并优先安排专家或高年资医师进行诊疗(急诊除外);遇到疑难病例由医院及时安排会诊,并根据“锡山英才”需求和病情邀请非本市专家会诊;需住院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住院床位,遇到专科床位紧张时应积极协调尽早予以收治,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提供优质体检休疗。确立锡山人民医院等优质体检机构,作为定点单位,每年一次为“锡山英才计划”引进的顶尖人才提供免费体检(参照处级领导标准),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免费体检(参照科级领导标准);定期组织“锡山英才”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休假疗养(参照处级领导标准),所需经费由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提供保障。

4.建立人才健康档案。按照分级诊疗原则,由所在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锡山英才”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家庭医生开展问诊、巡诊。

三、优化教育服务保障

1.优质教育资源提供。在全区范围内,根据“锡山英才”子女入学的需求,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如遇“锡山英才”子女从外地转学等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联席会议集体讨论。

2.优质教育资源服务。每年4月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专人受理“锡山英才”子女入学申请;5月份将申请的汇总情况报区人才工作办公室,由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联席会议对“锡山英才”子女入学申请进行审定;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落实“锡山英才”子女入学需求;由相关学校通知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附:《“锡山英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附件:

“锡山英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国籍

 

户籍所在地

 

学历

 

人才类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现无锡住址(含所属区域):

子女信息

姓名

 

性别

 

国籍

 

户籍

所在地

 

出生

年月日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就读学校及年级:

其它

需说明

情况

 

单位

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

(加盖公章)年月日

区人才办

意见

 

(加盖公章)年月日

 

 

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锡山英才计划“的意见》(锡发〔2017〕12号),切实提升人才项目评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评审人才能力素质、项目技术创新、市场发展前景、产业带动引领等方面。

第三条 评审工作在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建立评审项目“四方评审”机制,依据评审项目,组织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五条 评委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当包含且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专家:

1.本土企业家。熟悉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结合相关产业现状和前景、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情况等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2.技术专家和学者。了解项目所在领域技术发展和科学研究方向,对申报项目的科研水平、技术成果和研发前景进行技术评审。

3.金融创投专家。精通资本运营管理,对申报项目的成长性、市场前景及产业带动预期等进行产业化投资评审。

4.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注重项目实际效用,结合本地产业导向,对项目的纳税、社保、土地使用、专利和知识产权等产出情况进行研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区各责任部门依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主观性资格审核。引入第三方大数据系统,综合运用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数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异地申报情况进行客观性资格审核。

2.专家初审。由评委会对引进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或对创办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

3.答辩评审。对通过专家初审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由申请者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技术的成熟度以及市场前景等,并接受评审专家的相关提问,最后经评委会讨论研究,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4.确定初步人选。综合前三轮的评审情况,提出项目入围初步人选、拟拨付金额及拨付方式报区人才工作办公室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发文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办公室予以发文确认。

三、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七条 申报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私下接触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 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申报各类资助项目。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申报资料内容、专家姓名、评审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锡山区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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