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文件 |
锡委发〔2017〕39号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2017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和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院所为支撑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打造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核心内涵和鲜明标志的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的现代产业新高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奖励。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总投资在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可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最长连续三年分期进行,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围绕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对其中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各地区工业投入年度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工业投入项目整体水平和产出绩效等因素对各地区实施奖励,并以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地区,统筹用于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引进总投资在10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七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各地区引进重大项目的落户情况,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区进行综合奖补,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其中,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22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39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15000万元的综合奖补。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对所在区的奖补金额。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进行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根据其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新增研发投入、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现代农业技术研发、应用及服务。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集成应用示范、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根据服务机构技术水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辐射带动成效等,给予新增研发经费20%的支持。对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种质资源等现代农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类项目,按新增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扶持处于高端环节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其年度绩效,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资助,在计划实施期内,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兑现一次。
——鼓励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对评为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强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示范工程。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新增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医疗健康类项目的资金奖励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或列入《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且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投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进一步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突出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我市企业深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内涵,在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重点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科技成果。实施市本级校企合作计划,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按企业前期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作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对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锡注册的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专业中介服务且有明显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研发活动,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其近三年专业技术领域研发用的软硬件设备投入给予10%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孵化器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建设一批科技型孵化器示范基地,鼓励通过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科技进步奖、腾飞奖、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四技服务”等优惠政策兑现。积极落实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实施专利资助和专利保险补贴。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授权费用、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PCT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大户等进行适当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和经费投入,以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产出、专利实施成效、专利保护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7.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名牌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主导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企业标准体系AAAA、AAA级省级以上确认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1万元的资助。
8.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对上年净增现价产值和税收收入排名各前30位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计算。根据无锡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发展重点,建立骨干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含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对营业收入达到预期目标且在行业内地位明显提升的企业,次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各地区加大对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对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大小,市对区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予以综合奖补。其中,对新设总部企业,根据新设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大小,按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计算,市对区予以一次性综合奖补;对存量总部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增量大小,按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30%且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计算,市对区予以综合奖补,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总部企业政策奖励的企业,不重复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综合奖补资金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10.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
——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有明显成效的企业,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其中,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收购控股上市公司(“买壳”“借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无锡市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对企业实际对外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境外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建立出口信用统保平台。对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最高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产品认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开展出口产品结构调整,以自主品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中标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企业(品牌)采购的示范性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名录,或承担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项目、公共平台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补助。
四、支持“互联网+”发展
13.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其在线交易成效显著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在线交易额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软件和云计算产业发展
——支持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对分别通过CMMI4和CMMI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系统集成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云计算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三级、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和云计算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评无锡市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物联网产业化发展
——加快物联网企业规模化发展。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入总额10%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集成电路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到帐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到账资金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对上年净增税收收入排名前5位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设计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计算。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每年重点支持1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复用、共享本市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领域的工程产品流片的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8.支持智能化示范应用
——鼓励应用试点创新。择优对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其示范区内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按市政府“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评定的智慧城市示范项目予以奖励。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19.支持节能降耗改造
——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效显著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低碳经济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信息服务、节能基础管理等节能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具体成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高效利用存量土地
——鼓励工业园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对工业园区腾出200 亩以上土地,引进高效产业项目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和实施进度,按照腾出低效用地2万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标准厂房。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占地面积超过50亩且容积率超过2.0的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改造旧厂房,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提高10%以上的项目,按照新增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逐步推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21.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安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各地区按照推广应用任务计划,落实分担要求和相应补贴资金。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2.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
——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服务项目的投入、服务实现的销售收益等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咨询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申报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对企业建设商贸服务、居民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体育产业等方面的项目,最高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
——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对于当年新开设连锁门店,给予3年期租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成市政府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24.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江苏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上年全省旅游度假区考核中,综合考核排名比前一年度提升5位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提升10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建设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对企业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点)、旅游公交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当年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获评“旅游+”特色休闲业态创新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比上年增加的旅游企业,对增加部分超过1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天进行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节会、赛事活动和夜游文化项目,对国际性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国性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5个首次举办且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级新型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加江苏省旅游局旅游广告联合投放的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度假区,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评定的市级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内新增的旅游休闲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和40%给予补贴;对由全国性、国际性机构举办,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在前述补贴基础上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参加人数200人以上,会期两天以上,对促进产业、拉动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大型专业会议,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以及根据累计实际住宿间夜数按照8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5.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达到一定条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对新设立且达到一定条件的影视发行公司、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演艺经纪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高新技术在影视产业的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原创文化产品创作。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原创文化产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奖项的文化产品,根据其不同类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支持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分档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离岸业务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在岸业务补贴。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全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1+N”的模式,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并按产业发展阶段和管理功能分别设立“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参股投资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并购投资基金”等功能性基金,推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发挥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作用。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及有关融资创新业务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获得信保基金专项贷款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实施良好,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达到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最高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政策性国有担保公司发展壮大。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8.放宽民营资本进入条件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对列入推广应用的“PPP”项目前期费用予以资助。
29.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根据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相应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信用产品、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调查、信用管理培训等应用、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1.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区,对江阴和宜兴地区总投资在3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奖励,两地区转移支付总额每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30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重大产业引进项目,及27条第一、第二款有关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政策,江阴、宜兴同时适用。
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发布后,市委、市政府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 2017年6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