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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工业用地“土改新元年”!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火花园区智略 点击率:1216

首先给大家抛出一个明确的判断:2020年,将是中国工业用地的“土改新元年。在这种产业用地的新常态下,形形色色的工业资产炒家必须放弃幻想,坐地起价的产业钉子户们则要端正态度,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往的新时代。


接下来三天,我们将会用三篇文章跟大家讲讲关于工业用地的新趋势,今天首先来看下有关于此的新政策趋势。


火花S-Park认为,随着我国相关机制和政策的逻辑线索日渐明朗,作为实体经济复兴重要承载体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性资源的工业用地,首先应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对象,进行“增量提质、存量提效、无中生有、腾笼换鸟”的供给侧改革。


问题迫在眉睫,诉求箭在弦上:一方面,产业空间不足甚至已经成为影响这些城市营商环境、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土地必须高效集约利用的倒逼压力日显,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产业业态的变化也使得工业用地、产业空间的利用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这几年,无论是北上广深,还是二三线城市,“退二优二,重回制造业”的认知和呼声越来越明显,疫情其实更加速了这一趋势,未尝不是塞翁失马,大难后福。


所以2020年接下来的三个季度,是高质量增长、高效率补课的新阶段,产业用地如何以弹性的方式匹配新形势,在有效土地资源上创造出更大价值,正在成为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的方向。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2020年第一季度,尽管有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可都紧绷着这根“地盘”之弦,依然出台了大量的有关工业用地创新、集约、高效利用的新政。火花S-Park试为大家集中梳理一下:




2020.01.01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相关内容:


探索土地复合利用供地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与商业和服务业用地合并,按综合用途供地。


鼓励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研发项目出让用地提容增效,对项目出让用地容积率低于1.5的,根据项目产业特点和地块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论证、集体会商,明确出让地价和项目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出让用地容积率高于1.5的,每增加0.1容积率,建成后可根据产业水平和门类给予不超过出让价格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出让地价的40%。


2020.01.02 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相关内容:


加快形成一整套更加务实管用的政策体系,放大政策集成效应,确保好项目高效发展有空间、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有依托、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有保障。对优质重大项目保证优先快捷供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节约利用。


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推动重点区域转型升级和存量用地盘活,促进资源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存量变流量、流量转增量、增量扩容量”。


2020.01.03 石家庄:《关于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相关内容:


对引进的符合正定片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可以根据用地需求,允许多宗不同性质用地搭配出让,并附带产业条件,结构式、组团式、单元化科学供地。鼓励产业(除房地产外)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探索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


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对符合正定片区产业功能的项目,容积率可进一步提高探索实行混合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等政策,推进工业、研发办公、中试生产等功能混合,引导科技研发、企业总部管理等创新功能加快集聚。


2020.01.13 北京:《亦庄新城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方案(试行)》


相关内容:


对亦庄新城内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达产出让”的方式供应,即采取首期租赁,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达产后再予以出让的供地方式。


2020.0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相关内容:


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使用土地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

 

除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产业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鼓励各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在不改变原主要功能、不增加生活配套建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设条件,如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020.01.1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相关内容:


在控规编制、修编及局部调整时,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做限制,建筑限高和绿地率不作为强制性指标


企业改造原则上应满足生产或生产相关研发需要。鼓励镇街、平台对改造提升类、优化转型类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和改造,对由镇街、平台统一规划和改造的区块,容积率宜高则高,相关规划指标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


投资主体自持生产性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入园企业受让厂房,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使用的条件下,经区政府批准,由企业与市规划资源局萧山分局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可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横向或纵向分割,转让给产业链相关企业。


采取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公开供地,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按30年设定。


试行工业用地预告登记制度,对宗地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项目用地,因分割、不动产转让等原因,经权利人申请要求转移不动产,在符合我区产业政策或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等要求,在新受让企业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镇街、平台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预告登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020.01.21 《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


相关内容:


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为非商品性质的,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不得转让;仅约定为商品性质并且未对转让条件作明确约定的,仅能以约定为商品性质的部分为单位整体转让。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取得的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按规定缴交地价后,其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可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受限制。

 

2020.01.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相关内容:


2020年6月底前,各市要做好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准备工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2020年9月底前,各市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2020年10月后,各市要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2020.02.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相关内容:


鼓励“零地增资”,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拓展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优先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采取“存量盘活+扩区增容”的办法,积极引进培育产业龙头、产业链配套、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进土地资产处置。


通过土地“改功能、不改性质”的模式,实施“腾笼换鸟”,引导园区内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以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


2020.02.26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


相关内容:


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是保障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土地要素与产业载体供给的重要措施,可为资本、人才、创新等其他要素的集聚提供先决条件


工业产业区块作为产业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一级控制线范围内,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二级控制线范围内,应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作为工业用途,如调整,则需遵循“底线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


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制造业企业的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主体须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


通过引导企业采取“工业上楼”的方式开拓生产空间,提升广州工业用地亩产效益,有助解决现状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低下等问题。


2020.03.02 《杭州市产业项目用地守则》


相关内容:


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8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


省级开发区、市区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72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其他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63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


超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向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向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 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8,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在符合市政容量、交通容量、环境承载力、景观风貌等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


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的,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用地复核验收通过前,不得分割转让、抵押;用地复核验收通过后,可以分幢、分层转让。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创新型产业用地达标验收通过后,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特殊原因确需产权分割的,经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可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手续。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应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受让对象应是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


2020.03.04 《聊城市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暂行办法》


相关内容: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和实际需求选择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其中,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应在供地条件中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出让后的出让金标准、租赁期满后转出让的条件等,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以弹性年期方式出让供应的,应明确弹性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等,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让年限。

 

2020.03.06 《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产业园区工作要点》


相关内容:


建立园区周转用地管理数据库,按照开发有序、供应及时、用地规范的原则,明确各园区周转用地规模、地块分布等。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利用全省低效用地数据库,制定每宗低效用地再开发方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广产业园区“标准地”制度,推进建立全省园区标准地交易信息平台。探索“标准地+承诺制”制度,促进工业项目早投产、早开工、早竣工,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2020.03.11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相关内容: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调控政策要求,按照“有保有控”的原则,重点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省重点产业园区、“五网”基础设施和“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等符合海南发展方向和其他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商品住宅新增建设用地。


对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和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等推行极简审批的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 


2020.03.12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相关内容:


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试点,委托当地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然资源部的用地预审事项也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0.03.14 《西安市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相关内容:


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等方式,适当增加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改扩建工业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2020.03.16 成都:《2020年产业生态圈和产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计划》


相关内容:


率先在高品质科创空间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试点。

 

2020.03.17 东莞:《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相关内容:


通过降低用房贡献、降低公配负担、允许与 “工改居商”地块捆绑实施平衡连片“工改工”改造成本、鼓励“工改工”提容增效、对“工改工”项目实施优惠地价、提高对“工改工”项目的财政奖补、税收奖励等;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创新金融工具,降低项目融资成本,缓解项目前期资金压力。允许在建工程抵押基础上办理余额抵押,形成开工、抵押、现售不断循环的灵活的资金链,满足“工改工”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

 

2020.03.25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


相关内容:


三种“工改工”方式:通过提容增效鼓励产业升级和产城融合,允许低效停产的工业用地转型为产业园区,以及由政府进行收储回购,盘活重新利用。

 

2020.03.26 上海:《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相关内容:


优化产业用地储备机制,优化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在工业用地复合使用上探索工业、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


鼓励“退二优二”腾挪产业空间。鼓励产业区块内优质项目实施改扩建,允许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实施“零增地”改扩建。允许产业区块外存量企业开展设备技术改造。


支持盘活存量空间,鼓励优质项目充分利用存量产业空间,提高产能、扩大规模。鼓励园区平台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和物业空间,盘活的存量工业用地应用于提升产业能级。


2020.03.26 山东:《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5年)》


相关内容:


推行“标准地”制度。各园区明确出让净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一次性公示,企业竞得土地后,相关部门分别与企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实施“亩产效益”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坚持盘活存量与配置增量并举,优先从符合现有土地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中推出首批25平方公里左右产业净地,后续推出的土地要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加快整备推出进度,确保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有地可落、拿地开工。

 

2020.03.27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

 

相关内容:


分类有效保障项目用地,充分保障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含“绿”量、含“金”量、含“新”量高的项目用地需求。探索土地复合利用供地政策,战略性产业项目可与商业和服务业用地合并,按综合用途供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用地特点、生命周期以及投入产出要求,实行差异化的供地价格、出让年限和供地方式。

 

试行“产业定制地”供应模式。将明确准入要求的“标准地”和不同产业类型项目定制化需求有机结合,提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等前期工作,推行“以地招商”,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实行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工业企业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鼓励企业自有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及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调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对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土地权利类型和土地用途5年不变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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