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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孵化器新政:30%面积可分割销售!
发布时间:2016-02-20 来源: 点击率:2077

2月17日,广州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份规定中尤其引人瞩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科技企业可以联合拿地建设孵化器,拿到地建成房屋之后还可以有条件转让


其实,一直以来,孵化器的分割销售都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鼓励吧,会有很多心怀叵测的企业将其一卖了之,沦为房地产化的炒作,后续管理和社会效果难以控制,还白白被骗走了一批政府补助。


禁止吧,又有两个方面的需求难以解决。


首先是入孵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衍生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他们购买土地房屋等资产后,也可以通过固定资产融资进行扩大再生产,从而促进孵化链条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对于孵化器的投资人来说,如果孵化器不能分割转让,投资人只能依靠租金获取收益,回报率低、周期长,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器。


适度的允许孵化器分割销售,孵化器投资人就可以通过分割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提升了投资者的回报率和回报周期,投资孵化器不再是“赔本买卖”,有利于更多企业进入这个领域,提升孵化器事业的质量和活跃度。


因此,越来越多城市希望通过适度的孵化器分割销售和前后端更科学的管理规范,来解决这一难题。


在广州之前,青岛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其是全国首个明确针对科技型孵化器分割转让所需条件和办理流程等操作细则的城市,这引起全国范围内的瞩目。


2012年,青岛出台《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但由于缺乏实际的操作细则,这一政策此前一直没有落实。


相应的细则直到2014年2月份才姗姗而至。青岛市科技局及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孵化器载体房屋认定、受让单位资格认定以及登记流程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孵化器载体可以以房屋的栋、层、套、间等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而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分割转让。


当然,为了杜绝可能存在的投资炒作,文件也规定,“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是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而这一次,广州的规定则有所不同。考虑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大、回报慢,广州市《规定》提出,允许其分割转让部分房产,以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但考虑到其享受政府财政扶持,需自持大部分资产才能保持孵化功能,故又限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30%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处于加速期的科研企业和机构


就销售对象而言,这个门槛设定得要比青岛更加具体和严苛。


广州出台孵化器分割政策并非偶然,而是迅速发展形势所迫。广州一直是广东孵化器发展的标杆,与深圳互为瑜亮。


目前,广州已经形成了国有孵化器引领带动、民营孵化器为主体的大孵化器体系。2015年,年广州市提出了新一轮孵化器倍增目标:到2016年,全市孵化器达到120家,在2011年基础上翻两番,在孵企业1万家,提供就业岗位10万个,新增毕业企业1000家。


除了以分割销售来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民营孵化器建设之外,在激进而快速的发展中,广州政府还认识到,跟民营孵化器相比,国有孵化器公共技术设施完备,但体制机制却不够灵活,表现在国有孵化器从业人员不能对孵化企业持股,国有资金不能对在孵企业持股,等等。


因此,广州在2015年也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通过改革为国有孵化器“松绑”。今后广州市将鼓励国有孵化器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转制改革,简化国有资金对孵化器或在孵企业的投入和流出流程,对国有孵化器实行与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有区别的考核评价体系。


同时,还开展国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持股试点。孵化器从业人员经孵化器、在孵企业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资金、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在孵企业,实施个人持股孵化。


目前,广州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也筹划设立孵化器发展基金,包括12亿元的引导基金、3亿元的担保基金和50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风险资本100亿元,按一定比例参股孵化器设立的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成立资金池,形成资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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