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科技企业可以联合拿地建设孵化器,拿到地建成房屋之后还可以有条件转让。
《规定》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规划引导和灵活配套。其中,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创新性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指导孵化器企业做好具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涉及孵化器企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的,应按程序申请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此外,《规定》还规范了土地供应和地价计收标准。
同时,考虑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大、回报慢,《规定》提出,允许其分割转让部分房产,以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但考虑到其享受政府财政扶持,需自持大部分资产才能保持孵化功能,故又限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30%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处于加速期的科研企业和机构。
此外,《规定》还要求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的管理规范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所在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把土地用途和投资强度关,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情况,出现违约的,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