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风潮愈演愈烈,随着产业格局和发展主题的变化,过往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有些跟不上新常态的步伐。旧有的工业用地有很多的问题,在新形势下显得更加滞后和掣肘,而存量时代的到来,也亟需有更好的配套土地政策,去激发新旧存增土地的活力与红利。
因此,9月20日,由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意义就格外深远。作为产业地产的根本性生产资料,产业用地政策的变迁,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地产行业的新变局!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究竟这次“产业地产新政”在哪些层面影响到既有的土地格局。
在《意见》中提到,将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这些新产业和新业态近几年涌现得非常迅速,并主要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是用地布局以园区集中模式为主,且普遍呈现出产学研密切合作、高度融合的特点;
二是研发、制造、服务活动融合度高,多种用地类型混合,功能密不可分;
三是以研发、高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高端技术型人才,对工作环境要求的多元化、个性化特征明显;
四是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中小微企业多,一般需要经历“研发—孵化—产业化”的过程,用地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五是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企业和项目,在不同发展时期,用地规模大小不一,阶段性特征明显。
《意见》同时提到,要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而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产业用地的租赁方式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有利于较好适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有一定竞争实力但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的新产业企业的用地特点,也有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本次《意见》的一个重中之重就是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这些一线城市,新增土地供应有限甚至停止,只能跟产业用地的二次利用要空间了。对此,《意见》也提出了很多的具体指导性意见:
1、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2、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3、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5、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意见》还表示要从土地政策方面去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
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高新区、经开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
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既然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在土地用地上有效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也是一个重点,事实上这也确实是行业层面的一个痛点。对此,《意见》也着重指出:
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
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对既有被诟病很久的“配套7%”的陋规开了一个新口子,把7%翻了一倍,增加到15%:
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最后,由于产业用地承载的新产业新业态是新生事物,情况更加复杂,《意见》也特别强调了部门的联动机制和共同监管机制:
为确保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新供用地落实,进一步细化了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方式,明确由投资、产业部门提出新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布局、建设时序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和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为提高过渡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准确界定政策适用对象,由投资和产业部门提供证明,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执行政策的依据。
土地供应时提出产业类型等相关要求作为供应条件的,土地成交后,提出要求的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由提出证明文件的政府部门对其经营方向进行监管;明确监管方式,通过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