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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企业搬迁后“毒地“未风险评估禁止流转
发布时间:2014-05-2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率:2658

    业关停搬迁后的场地,如果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有关部门将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20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为严控污染场地流转和开发建设,环保部已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环保部同时要求,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随着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已经开始。

  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组介绍,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较发达城市首先出现了大规模的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的现象,并日益扩散到中小城市,目前城市中心区的污染企业搬迁已达到高峰期。

  由于城市中心区的企业多数建厂时间早,部分企业当时甚至未装备环保设

  施,因而经过多年的生产活动,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的场地在再开发利用时存在较大的环境健康风险。

  环保部粗略统计,全国不同类型的数万家企业甚至更多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搬迁,涉及的污染土地面积十分惊人。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发布的2005-2013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

  土壤中的污染物会因地表径流、雨水或浅层地下水发生水平扩散和垂向迁移进入,有机污染物的迁移性比重金属强。因此,污染场地中的土壤污染常伴随地下水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工业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技术中心介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经验较为缺失,对于修复过程中的技术选择尚缺少规范和指导文件,选用不适当的修复技术不仅达不到修复目标,而且是对资源、资金和时间的浪费,更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更大的危害。

  “与大气、水污染治理相比,我国的土壤污染治理几乎没有起步,总体差距较大。但一旦市场打开,规模将远远大于大气和水污染的治理。”环保部生态司司长庄国泰说。

  庄国泰介绍,资金、法律、技术是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三大难题。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的资金量非常大,至少需要上万亿、几十万亿。如荷兰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复成本为3.35亿欧元/年,其中政府投入为1.6亿欧元/年。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庄国泰认为“越早越好”。他解释说,按照“1:10:100”的资金投入比例,预防性投入如果投入1万元的话,有土壤污染风险就需要投入10万元,而到了最终的污染治理就需要投入100万元。他告诉记者,许多专家都建议吸取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的教训,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尽早采取预防性措施。

  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日前发布报告预测,从2014年至2020年,国内土壤修复市场规模可达6856亿元,土壤修复市场面临巨大的市场空间。

  根据环保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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