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对园区闲置土地处理“动真格“ 逐宗清理
发布时间: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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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到6月底,廊坊市将开展清理处置园区闲置土地集中行动,对全市39个园区内所有批准供应的项目建设用地,逐宗调查清理。
此次清理处置园区闲置土地集中行动主要是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卷宗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的方式开展,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
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宗地台账和档案。
政府将根据不同类型,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因规划调整、征收补偿未到位等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其中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有偿收回的,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置换土地的,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其中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记者马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