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日公布《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10号文)。和一个月前公布的这一文件的讨论稿(下称《讨论稿》)相比,这份签发于4月9日的文件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定和限制给予一定放宽。
《讨论稿》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画出了两道具体的红线,即“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不得增加;融资平台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比重占比不超过本行2012年末的水平”。而在10号文中,这两句话被删掉,只留下了一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散资平台贷款规模”。
在层级差异化管理方面,《讨论稿》中的“负债率高于80%的平台贷款不得新增”改为了“现金流覆盖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平台贷款占比不超过上年,逐步减少发放”。同时,10号文删除了《讨论稿》“压缩县级区级平台及高资产负债率平台的贷款规模”的规定。
在具体的平台贷款条件方面,10号文也在《讨论稿》上做出了较大删改。《讨论稿》中曾有几条延续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463号文)思路的规定,包括“不能以BT回购等方式举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和不符合规定的预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的现象,偿债资金不得来自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等。而上述内容在10号文中均被删除,用一句“符合463号文中的有关要求”取而代之。
在删改上述内容的基础上,10号文重新规定了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的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有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模、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二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463号文件有关要求。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认为,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过程中,中央还是保持了非常冷静的态度,没有一刀切要叫停,而是采取很多分类解决的办法,这些解决办法预示了我们适应城镇化需求所应推行的金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