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十条”和“京十二条”政策本身来看,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对于首次置业和改善置换型需求也无疑会造成误伤。比如首付款全部提高至三成,对于初次置业积蓄有限的购房人来说,加重的首付款负担势必将一部分原计划的购房者挡在门外;按家庭计每家只能够买一套商品房等规定,如果家庭人口增加或是为着改善再买新房就会受到限制。
而对于整体房价过快上涨,政府手中的调控武器有现成的土地增值税可用,而绝不应是禁止贷款、禁止买房。1993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条例”明确对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征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方式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最高征收税率为60%。也就是说开发商利润额超过50%,增值税就要按30%税率开征。问题在于这些年来,全国基本都是以2%的增值税预征,基本没有结算追缴,发展商楼盘卖多高的价就有多高的利润,所以其定价自然是想要多高就定多高。
房地产增值税形同于暴利税。1993年颁布时曾引起境内外普遍关注,给当时开发高档房的开发商以很大威慑。那么为什么手中就有的政策武器藏而不用,偏要费尽心思研究开设新的所谓物业税呢?原因无外乎一是税务系统长期以来只预征而不清缴。二是房地产项目成本项核计复杂,难以计算。第一个原因只要上有指令,执行起来并无难处,第二个原因其实也并不复杂,由于土地成本有据可查,只要项目按地区核定建设成本计算,售价减掉成本,使用这一简单的方式作为清缴增值税的依据,任何一个想涨价的开发商都必然要算一个细账,涨价到底划不划算!
按照当年港媒所称“悬在开发商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十七年前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照理说现在正是彰显效力的最好时候。增值税严征即可以阻挡开发商过快涨价(即便涨价也是政府获益),同时又不至于伤害到消费者民众,更不会刺激市场交易量急剧下滑,导致经济二次探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