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拍卖、转让中的决定性作用。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办法》还强调了土地拍卖后的跟踪监管。规定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