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十分严重。为此,国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国土资源部专门为此下发的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作出有关政策规定:强调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标准》制订中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