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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06 点击率:200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国税发[2003]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以及国税发明电[2003]51、53、55、56号有关精神,结合无锡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
      第四条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以上自有运输工具包括自购的运输工具、承租的运输工具、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运输工具等。纳税人无法提供自有运输工具购置发票复印件的,可持运输工具交易管理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或承租合同、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中介机构(下同)。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六条 对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凡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代开票纳税人的,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到税务机关窗口或受托中介机构代开票。
      对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凡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作为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进行管理。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二)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对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按代开票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窗口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也可由经地税机关批准的中介机构在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处设置延伸点,受理发票的开具并征收税款。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驶证复印件;
      3.挂靠协议;
      4.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单位为税务机关的,同时需填写临商窗口开票审批表:
      (一)开票申请(写明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取得运输发票人,起运地、到达地、车船号,运杂费项目及金额,运费单价,货物吨位数);
      (二)运输合同复印件或具有合同性质的运单等其他票据复印件;
      (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收货人及发货人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号(取得运输发票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进行抵扣的必须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同时可加盖承运单位章。
      第九条 代开票单位或受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对所有企业(含新办企业和外资企业)一律按开票金额依据以下税率代征税款。
      (一)凡代开票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申请开票的应持上述规定的资料,到窗口按照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并按开票额的3.33%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3.3%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无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货物运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申请开票的,符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补办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在窗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开票额的3.33%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3.3%预征企业所得税。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无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申请开票的,补办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在窗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开票额的3.33%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3.3%预征个人所得税。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已经审核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代开票单位不得受理开票。
      第十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统一的《江苏省无锡市货物运输发票》。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印制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汇总、传递方法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督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票信息进行税控划卡并申报纳税。
      (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必须是电子信息,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作的软件。
      (三)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应将全市范围内(含江阴、宜兴)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2日前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江阴、宜兴市局应将本地区《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18日前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五条 从2004年1月起,对自开票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发票的应作为企业的收入,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否则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应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的合法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自开票纳税人如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难以查实的,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第十六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定额核定的标准如下:以代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船)及承包、承租、挂靠车(船)吨位数为定额核定依据。车辆运输为2000元/月/吨,船舶运输为1000元/月/吨。
      各级税务机关在核定定额时必须对代开票纳税人明确自有车辆(船舶)及承包、承租、挂靠的车辆(船舶)吨位数,以此作为定额核定依据。
      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代开票纳税人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以核定定额作为纳税申报依据。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结算、按年清算税款的办法。
      (一)在每月初申报缴纳上月税款时,进行如下结算。
      月度开票金额小于核定定额的,按“定额数-开票数”为依据申报缴纳税款。
      月度开票金额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定额数-开票数”为依据进行零申报。
      (二)在年终申报缴纳12月份税款时,进行年度清算。
      年度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定额核定依据。
      年度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以定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
      第十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的,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地税局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年终以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为单位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八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变更及注销时,主管税务分局应重新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并收回原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联运企业,应按规定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按照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纳入统一管理。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自行下载总局软件后自行录入信息系统,在报送营业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抓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窗口开票工作的审核、检查和考核,同时应在节假日设有窗口开票专人值班制度,确保纳税人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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